前天起,一段名為《碰瓷男慘遭女司機徑直碾軋》的視頻在網上熱傳,一名男子在路口找車碰瓷,假裝倒地,結果被面前的一輛車碾軋過去。該視頻引髮網友熱議,認為該碰瓷男其遭遇“大快人心”。有關人士表示,此事件中,因女司機有二次碾軋,需承擔一定責任。(7月23日《京華時報》)
  所謂懲惡揚善,不僅是體現在司法程序中的法律精神,而且是融入於社會生活中的公序良俗。而後者往往是某些法律漏洞的“補丁”。比如,對於交通事故中的“碰瓷”,在許多情況下,由於缺乏現場證據或駕駛員耗不起維權成本而讓“碰瓷”者得逞。那麼,對於這起有圖有真相的“碰瓷”事件,輿論大可不必先在駕駛員身上找責任。因為,吃“碰瓷”這碗飯的人,比誰都明白其中的“責任”,否則,他們靠什麼要挾訛詐駕駛員?
  然而,在“碰瓷”者難得一次的“生產事故”中,本應讓坊間“惡有惡報”的譴責之聲宣泄一番,或可警示以後的“碰瓷”者。但是,相關報道卻津津樂道於判別駕駛員的責任。甚至乾脆以“專家稱碰瓷男遭碾壓事件女司機或構成故意傷害”為標題,給好不容易看到了一場“碰瓷”好戲的人們,澆了一盆冷水。
  既然法律在面對這種“碰瓷”案例時,更多的表現出缺乏證據的無奈,那麼,對這種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案例,何必先夯實駕駛員的責任?再說,依據現行交通法規,對因“碰瓷“造成的交通事故存在的對駕駛員不利的法律依據,何嘗不是法律的漏洞?急於落實駕駛員的責任,難道還擔心一旦引起訴訟,那些本來就是鑽法律空子的“碰瓷”者,找不到狡辯的理由?
  現實中,當善與惡發生對峙,多一條對無辜者不利的因素,就是變相對惡的幫襯。在輿論(而不是法庭)上,應該盡可能地在道德(而非法律)層面懲惡揚善。特別像“碰瓷”這種惡劣行徑,有時法律也可能對其無可奈何。那麼,為何不讓輿論譴責更猛烈一些?而所謂的“女司機二次碾軋,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”,讓法官來說也不遲。
 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,明明知道“碰瓷男倒下的同時,女司機目光向右側,是男子的反方向,也是女司機的觀察盲區;男子倒下時與車輛並無接觸,致使女司機沒有察覺”,為何還要做“如果在這次事故中,女司機發現碰瓷男而又故意碾軋過去的話,便構成故意傷害”的假設?難道不知道“發現”和“不發現”,又是一個無法自證又很難旁證的細節?這種輿論導向,不管有意無意,都不利於無辜的駕駛員,也讓“碰瓷”者在今後的“生意”中,多了一種經驗。至於“二次碾軋”,在確定駕駛員沒有發現“碰瓷”者的前提下,在車水馬龍中,車輛出現異常,處理失當是難以避免的。人在著急時,牙齒還咬到舌頭呢。
  筆者這樣說當然也是帶有情緒化的。但是,出現這樣的“碰瓷男”,本來就是社會的悲哀,而這種惡性敲詐能作為非法獲利的手段,也是法律的悲哀。那麼,在對“碰瓷”這顆社會毒瘤,相關法律還顯得滯後的時候,就讓公眾譴責之聲更猛烈些吧。此時此刻,少一點“專家稱”,人們不會以為我們的社會缺少“姿勢分子”。
  文/知風  (原標題:面對“碰瓷”,讓譴責之聲更猛烈些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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